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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辛集市投资置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全面向投资者开放,重点是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现代金融、节能环保、军民结合、现代物流等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是指到辛集市投资的国外及港、澳、台客商,内商是指辛集市以外的国内投资者。
第二章 土地优惠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不包括房地产业),由省(市)确定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优先解决土地,经市政府审定后,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吸引的外来投资具有较强拉动作用,且列入省级重点的第三产业项目,给予新征用地奖补,每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工业用地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兴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使用。
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招拍挂方式有偿租赁,租赁期不得低于5年,最高不得超过20年。土地租金由国土部门会同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结合企业情况、地块区价、租赁期限等因素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申请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合同约定条件由国土部门会同规划、住建、房管部门拟定(拟定时需邀请投资、产业等主管部门参加),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对投资辛集市轻资产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租赁厂房的、且税收能覆盖的高科技项目,自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给予企业前三年租金全免政策支持。
第三章 投资奖励
第七条 对新建新兴产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且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并确保在计划建设周期内完工的长期为地方提供税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根据不同行业特性,在项目审查时提出具体要求),由招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根据项目投资强度、科技含量、对本地经济发展所做贡献等,按照企业竣工决算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亩20万元。
第八条 在辛集市新建的国家级实验室(中心),市本级给予30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贴,并免费提供科研场所;河北省省级实验室(中心),市本级给予10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贴,用于专项科研启动经费。
第九条 在辛集市新设立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经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科技研发企业,在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同时,优先列入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 在辛集市设立地区总部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对本地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税收能覆盖的,一次性或分批次给予50—5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科保贷基金支持。
第四章 引资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引荐人是指将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引荐到辛集市,并对其投资行为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等职责的中间人,包括国内外的个人和组织。
第十三条 对成功引进国内外客商来辛集市投资建设收益性项目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奖励项目引荐人。
1、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含,下同)—1亿元(不含,下同)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10亿元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50亿元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予以奖励;
5、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办法,设立政府特别奖;
6、投资方取得开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挖槽),即视为项目引进成功,先奖励引荐人40%,待项目竣工投产达效并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兑现剩余奖励;
7、本办法所列奖励政策最高限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项目引荐奖励认证工作由招商部门负责,自接触项目开始,即由引荐人向政府招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引荐登记,确认项目引荐人及其作用;组织财政、税务、住建等部门审核奖励资金,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以人民币形式兑付。如果项目引荐人为组织或团队,不论人数多少,奖励总额不变,奖励分配由引资者内部自行商议。
第十五条 根据中纪委有关文件精神,辛集市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引荐人。
第五章 投资服务
第十六条 凡来辛集市投资置业的国内外客商,可享受辛集市创新创业相关政策的,按政策给予不同数额的补贴和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凡来辛集市投资置业的国内外客商,随迁配偶需在本地就业的,由人社部门牵头妥善安排;随迁子女需在本市入学的,由教育部门负责妥善安排,享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凡来辛集市投资置业的国内外客商,我市将积极争取上级政策,鼓励、引导、支持采购单位购买我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功能。对世界、国内领先团队在我市开发、生产的一流设备和产品服务,符合规定的可直接实施政府单一采购。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审批“直通车”制度。按照一个项目、一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五个一”责任制要求,由项目责任单位明确专人,组建专门班子,全程协助企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各审批单位一把手要亲自过问、督导办理。
第二十条 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财税金融、专门案件及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外,未经市经济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辛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等活动。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洽谈、合同起草由招商部门牵头,相关单位负责,招商部门审核把关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审定,由招商部门代表市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或合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投产后,由项目单位向招商部门提出申请,招商部门会同国土、规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建设期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时间节点、形象进度等,市委、政府督查室将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问效,确保项目有序高效推进。对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税收回报高、产业带动强、对我市经济有巨大引导和拉动作用的收益性和列入国家重大攻关课题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将适时做出相应调整。